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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篇物业管理服务公约

导读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所属物业区域实行自治管理。 市、县、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和物业的具体情况划定业主自治的区域。   第七条业主享有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包括: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再行使有关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涉及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经营出租等权利,仍由业主享有。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售房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具备成立管委会条件而3个月内没有成立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具备条件的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和使用人组成。 业主大会必须有持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和使用人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大会选举管委会和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决定其他事项必须经过出席大会的业主和使用人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 业主和使用人所持票数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业主和使用人拥有的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1产权单位为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为1票。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业主和使用人只能一方出席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召开前7日,管委会应当将会议内容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业主和使用人。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持有30%以上投票权的部分业主和使用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管委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逾期不召开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召开。